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对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河北省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留学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按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从中国其他大学转学者,需持原就读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留学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缴纳本学期学费、住宿费、注册费、居留许可费、保险费、书杂费等。缴纳本学期所有费用后方可注册,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第四条留学生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在校留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期学费、住宿费、居留许可费、保险费、书杂费等,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 培养计划

  第六条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留学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培养单位参照我校本科教学计划,结合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开设留学生专业培养计划。

  第七条我校本科留学生教育旨在培养对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有较为深刻的了解,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参与并促进中国与其所在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的高素质人才。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查。

  (二)较熟练地掌握汉语听、说、读、写、译的能力。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八条我校本科留学生教育坚持基础性、系统性原则;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综合提高的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特长的原则。

  第九条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增加《中国概况》作为留学生的必修课,增加汉语第二课堂(汉语技能大赛、语言实习、中国武术等)作为选修课程。该类课程的讲授与考核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留学生须完成具有一定工作量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具体要求与留学生所学专业的中国本科生相同。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留学生毕业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各专业院(系)负责本专业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包括成绩考核、平时考勤及综合测评等,并将考核结果记入留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留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计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以上或者D(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所在院(系)批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及任课教师同意,方可缓考。留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旷考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应按照学校或各院(系)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通过课程的成绩按60分计,等级制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十八条各院(系)应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可按教学计划与中国本科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活动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九条攻读学士学位的留学生与中国本科生一样,平等地使用教学设施、体育设备等校内资源。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在学期末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转学留学生该学期学费不予退还。

  留学生申请转学被批准20日后,学校将注销转学留学生居留许可。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的留学生,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年级学习,但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同名称课程或内容相近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留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一周内离校并离境回国,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向学校申请复学,提交复学申请书,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证明。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休学留学生复学时,进入休学前所学专业学习,并根据其休学前修读课程的情况确定复学就读的年级,按复学就读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请假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且没有申请休学的;

  (六)拖欠费用的留学生,自催缴费用之日起一周内不能缴纳费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经学生本人在退学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退学决定书。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条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一)留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留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后10日内,必须办完手续离校并离境回国;留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留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20日后,学校将注销退学留学生居留许可。

  (二)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有意外伤残的留学生,须通知其驻华使领馆,由留学生家长、派遣单位、在华亲属或在华事务担保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证明需注明学习期限;

  (四)退学留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结业与毕业

  第三十一条对入学本科留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修得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符合毕业条件的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取得毕业资格的留学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科毕业留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在最长弹性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所要求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可以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社团。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条对留学生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可采取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评选各类优秀留学生、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必须办完手续离校并离境回国。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20日后,学校将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四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章 住宿管理

  第四十七条留学生须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尊重他人的生活习惯。

  第四十八条留学生在入住公寓前,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国际教育学院来校报到日期及预申请房间的类型。

  第四十九条留学生抵达公寓后,须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按照所住房间类型及相应收费标准一次性交纳一学期住宿费。

  第五十条留学生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第五十一条寒、暑假期间不回国的留学生,须缴清下学期学费和住宿费后方可继续留住留学生公寓,并服从公寓管理部门对住房的统一安排和分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