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增进河北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全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
二、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在我省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人员。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修生等。外国学生是指在我省中小学就读的外国学生,外国学生包括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和以团组形式六个月以内来华短期学习两种类别。
三、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和外事工作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
五、接受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六、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外国人来华留学和学习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的政策、规定,归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工作,并对各类学校的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外办、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省教育厅和有关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的管理工作。
七、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审批,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负责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的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学校应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工作;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事务归口管理机构或人员。外国留学生数量在20人及其以上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外国留学生管理机构;学生数量在20以下的学校,应在学校外事部门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
接受外国学生的中小学,应指定专人负责外国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及其他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
九、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管理人员应热爱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责任心强,有较好的外语水平,有较强的沟通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高等学校应注重自身形象建设和对外宣传,通过电子网络、赴国外举办留学说明会、定期与国外机构互访、与京津院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国内外友好人士和中介机构的作用等多种途径,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河北学习。全省十所重点骨干大学的外国留学生应以每年至少10%速度递增。
十一、高等学校应制订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招生宣传应有感召力,但要切合实际,不得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和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二、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
十三、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十四、高等学校应对申请来华留学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十五、为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河北接受研究生教育,省教育厅和学校联合设立奖学金,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十六、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对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外国学生可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十七、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由来华留学工作机构制定。与国内学生内容相同的教学由学校教学职能部门和来华留学工作机构共同安排实施,仅为外国留学生设置的教学活动,由来华留学工作机构安排实施。
十八、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学校应加强对外汉语教学,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外国留学生的汉语水平。学校应每年定期组织外国留学生汉语水平竞赛,并推荐优秀项目参加省级汉语技能水平大赛。对接受学历教育的非汉语专业的外国留学生,汉语水平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学校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十九、学校应按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十、学校应定期对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进行考核、考试和评估。
外国留学生完成各科学业,经考试合格符合授予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条件者,由高等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高等学校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发放应经校长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
外国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接受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十一、学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校应届学历毕业生的基本情况报省教育厅。
二十二、学校应为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提供基本的饮食、居住、交通、医疗、通讯等条件,设立专门的居住、就餐、学习、活动场所和设施。
二十三、学校应经常对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加强安全和纪律教育,加强防盗、防火措施,要经常检查其居住、学习和生活场所的安全状况,尤其是住所内涉及人身安全的煤气、电器、燃具、淋浴器等器具,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确保其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十四、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在学校内公共食堂就餐,应有相应的饮食卫生保障措施,防止食物中毒。
二十五、学校应关心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的身心健康,如遇疾病,应帮助其及时治疗。
二十六、对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所乘的专用车辆,要经常检修,对专职司机要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纪律要求。外出旅游要保证其人身安全。
二十七、对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学校应经常保持联系,掌握情况,并加强安全、法律方面的教育,加强会客制度管理,防止其遭受财产损失。
二十八、学校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十九、学校应为其适当举办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鼓励他们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对其它外国留学生或外国学生参加或自行组织的活动,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十、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入出境和居留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检查与评估是促进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来华留学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省教育厅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制定留学生和来华学生教育与管理评估标准和资格年度审核办法,每年对学校来华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与监督,并公布结果。学校应定期自我评估。对在招收留学生和来华学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对办学质量低劣、声誉差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者,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三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