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交流学生的选拔和管理,保证此类项目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项目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国(境)交流项目是指依据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学生到国(境)外院校进行不超过一年的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学生选拔

第三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的选拔坚持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合作协议的内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发布本年度派出交流生的名额、相关要求、申请时间及程序等信息。

第五条  申请参加出国(境)交流的学生应为学校在籍本科生,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

(二)学习成绩优良;

(三)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六条  凡满足基本条件的学生,同时还须满足具体交流项目的要求。

第七条 遴选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信息,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考试成绩证明,报所在院系。

(二)院系指导并审核学生出国学习计划等材料。

(三)教务处审核学生成绩并备案学生出国学习计划。

(四)学生申请材料经院系、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院系统一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考核择优选拔候选学生。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发送给国(境)外有关院校,由外方院校确定最终录取人选。

第八条  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出国(境)交流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出国(境)交流项目。

第三章  学业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保持不变,交流学习时间计入其修业年限,交流结束返校后继续随原年级完成后续学业。

第十条  学生出国(境)前,由所在院系指导并审核其出国学习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修完相应课程返校后,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课程认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计入其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因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我校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返校后,可随下届学生继续修读该课程;

(二)学生在赴交流学校前可选择1-3门课程,并向主讲教师申请免听,回校后参加该课程考试,也可视情况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返校后所有需补修的课程和集中实践环节的学分均应在毕业之前完成,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应符合我校相关规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出国审批表》,并到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协助选派的交流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所在院系具体承担对交流学生的管理职责,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简况。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第十八条  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到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学分转换等相关手续,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出国学习总结。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返校学习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因故需中途终止交流项目学习时,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学习,返回学校。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未完成课程的学习。

第五章  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仍需按原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出国手续办理费用及在交流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交流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二条  在交流期间,交流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出国(境)交流学生自主支配。

第二十三条  其它相关费用问题如与以上三条不一致的以项目协议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负责解释。